建始县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事业单位财务准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税收、物价、银行、纪检监察、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坚持生财、聚财与理财并重,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向单位管理要收入,向支出优化要效益,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单位内部科室无论是何种运营形式,其收入支出均应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全县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财务收支活动、财务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业务考核、奖惩等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规划财务股对全县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实行量化管理,拟定财务管理考核办法,年终检查评比。
第七条本财务管理办法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管理、会计制度和财务监督等管理办法。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全县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经费预算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拨款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事业收入。
第九条单位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各单位编制收支预算按照零基预算,并参考以前年度收支执行情况确定。根据本单位的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业务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各单位编制的年度收支预算,必须上报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全县乡镇卫生院经费上划县级财政部门管理。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零基预算、部门管理、财政监督”的原则,实行二次预算。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计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对乡镇卫生机构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及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定额补助;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项目的论证结果和国家规定的程序,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实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给予补助,保证足额到位;对全县的77名防保人员工资,实行定额补助,按照目标任务和业绩统一核发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年终要认真总结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财务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编制要求,认真编制年度决算。上报的年度决算要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表格完整,账表、账物相符(附决算说明书),按时报送。年度决算必须有单位领导、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和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收入是指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其他收入。各单位应根据有关政策,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开展好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收好政策范围内的各种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加强票据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价格公布,及时调整收费价格。
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对所有收入票据要有严格的编号、保管、领发、登记、销号和清查手续,作废的收据要全部注销。遗失票据,必须查明原因并视其情况给予严肃处理,严禁白条收款收费。
第十四条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加强管理。财务人员要及时清理各项收入,按时与收款人结算已收取的各种款项。任何人不准挪用和坐支公款,月终财务人员要及时编制当月收入月报表。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它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其它支出。
第十六条单位支出是医疗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所必须的物资保证。支出的管理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规章制度,按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人员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开支标准和经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管理方案执行。各单位应及时发放职工工资,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工资,保持单位的稳定。
第十八条公业务费应按照单位的预算,采取内部定额管理办法,在控制指标内包干使用,按实际支出数列支。
第十九条购置大型设备、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修缮,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并提出两个以上方案,报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后,安排支出预算,力求统筹规划,政府采购,避免重复和浪费。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填写专项资金追踪反馈情况表报送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项目完成后,要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表和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并接受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已完工项目的验收、检查、审计。结余的专项资金不准挪着他用,更不得用于奖金、福利等开支。
第二十一条“三公经费”的开支严格按年初预算数执行。
第五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卫生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款项、库存物资、待摊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
对应收款及时清理,对确认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经过清查,分清责任,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四条库存物资核算基层医疗机构为了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的实际成本。
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各种库存物资,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的物资,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药品管理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药品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建立药品库存明细帐,严格药品验收、保管制度,加强对药品进、销、存的管理。药房要正确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相符。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消”。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实行责任管理(专人管理)。单位财务人员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点、核对。
第二十七条坚持验收制度。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应由管理人员验收签章后交会计与付款凭证相核对无误后记入固定资产专帐,没有单位领导签字和管理人员验收签字购置固定资产的发票,财会人员应坚持不予核销。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搬迁、调拨、报废、投资、转让、变卖,必须报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规划财务股审批备案后,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章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二十九条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领导。各单位财务人员在行政上受单位领导,业务上受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因工作需要调换会计人员,应书面报告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审批后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财务工作中的问题,支持财务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单位领导不得兼任会计、出纳。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勤政廉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财会人员离职,必须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和必要的离任审计,未办理移交和未移交清楚的财会人员,暂不得离开原工作单位。
第三十四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规划财务股要加强对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各单位要安排财务人员积极参加财务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每年对各单位财务人员、业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表彰和奖励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玩忽职守,监守自盗,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
第八章会计制度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各种开支项目、开支标准要有明确的制度规定。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稽核制度,会计和出纳要分清职责。一切经济业务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财务负责人,出纳不得直接经手开支经费,一切收支按会计制度办理。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定期地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成本核算、基本建设、药品和医疗价格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同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每年要组织一次全面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领导和会计机构要坚持收支两条线,统一核算,不准设帐外帐和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乱收费的现象发生,对下拨的各项经费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工资,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扣发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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