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财政局文件
建财行发〔2013〕405号
建始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切实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州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节约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及各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座交通工具和住宿,凭据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除特殊情况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其它未按规定等级乘座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座交通工具和住宿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项目等级标准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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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限额标准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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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动车、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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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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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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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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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州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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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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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车
(软座、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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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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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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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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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处(县)级干部和被聘任或任命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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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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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车
(软座、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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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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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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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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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科级干部和被聘任或任命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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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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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车
(软座、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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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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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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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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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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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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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车
(软座、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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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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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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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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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单人出差的住宿费可据实报销,但不得突破双人标准。
(二)出差人员乘座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座飞机。
(三)工作人员在州外出差,到达目的地后,每人每天交通费可在50元以内凭据报销。
(四)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1、到基层单位锻炼、支援工作、挂职锻炼以及各种工作队人员。
2、参加会议(订货、招商引资、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小型调查研究等)和各种学习、训练班人员(上级通知食宿自理且未收取会务费的会议除外)。
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包括司机)。
5、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乘坐火车, 在州境内出差乘坐火车的,由建始出发或返回建始的,分别给予20元的市内交通补助。在州境外出差乘坐火车的,其起点站或到达站分别给予60元的市内交通补助。
第八条乘座飞机,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路桥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接待单位应就近从简安排;以上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住宾馆和饭店的,必须经派出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住,且不得超过职级标准。
第三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县内20元,州内其他县市50元,州外省内80元,省外100元。出差过程中不得报销餐饮费发票。县直单位到县城城区范围内的乡镇单位、社区、行政村出差,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包括文艺宣传队)等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0元;经组织部门批准挂职锻炼,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县外州内15元;州外省内20元;省外30元。
第十二条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
1、6个月以内:州内10元,省内15元,省外20元。
2、6个月以上:州内5元,省内8元,省外10元;寒暑假期间不发放。
第四章公杂费
第十三条实职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不含实职副科级)到州外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省外40元。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通迅费等相关的杂支费用。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 十一条、第 十二 条的各类人员,不执行公杂费补助之规定。
第五章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期间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公杂费和报销住宿费用。在途期间的住宿、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订货、招商引资、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小型调查研究、上级通知食宿自理且未收取会务费的,会议期间和在途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六章工作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二)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八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开支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开支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八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调动、搬迁期间,经调入单位批准,就近或绕道省亲、参观、旅游等,其停留或绕道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并不得报销住宿费、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同时,正常调动、搬迁也不执行乘车的有关奖励政策。
第七章职工探亲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符合探望配偶、父母条件的,其国内往返途中车(船)费、住宿费按相应职级开支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开支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职工探亲途中,必须中途转车(船)并在中转点住宿的,住宿费按标准予以报销。中转住宿超过规定天数(中转点一天)的,超过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职工探亲期间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绕道参观、旅游等费用,同时也不执行乘车的有关奖励政策。
第八章奖励及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乘坐火车乘硬席座位的,按实际乘座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座火车硬席卧铺的,按乘座的硬席卧铺票价的20%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乘座长途汽车(不含小轿车和20座以下的面包车),除按自然天数享受伙食补助、公杂费外,由建始到州外的,可另一次性发给100元的伙食补助(往返分别计算);由建始到州内其他县市的,可另一次性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往返分别计算)。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九条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标准合理安排食宿。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九章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将本次出差的费用开支和补助一次结算报销,不得分次报销费用。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到达目的地后,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可合并计算,凭据按限额标准报销。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及县直各单位驻外地常设机构(办事处、联络处、站等),其工作人员驻外期间不得按差旅费开支标准发放补助。
第三十三条规范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事由要尽量附文件依据,不得报销以“目的地加出差二字”为出差事由的差旅费报销单。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差旅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0 月1 日起执行。同时,2007年11月25日建始县财政局印发的《建始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建财行发[2007]282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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