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获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来源: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