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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07-1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恩施州办发[2010]2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是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任务未完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
  适用对象是:全州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下同)、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各种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
  第三条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当年没有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责任指标,年度考核被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单位;
  (二)因综合治理措施不力,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两年以上严重失调,又没有明显改善的县市;
  (三)因违法行政或违规开展服务,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并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责任单位;
  (四)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干扰考核评估的单位;
  (五)违反《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政府218号令),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以及对其监督不力的主管部门;
  (六)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不按规定予以处理的单位;
  (七)计划生育信访问题严重,因处理不力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单位;
  (八)其他因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违法生育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
  第四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属被“一票否决”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的;
  (二)本人有违法生育行为的;
  (三)包庇纵容他人违法生育的;
  (四)有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条 被“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取消其当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评选评奖资格。
  第六条 被“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评先评奖,一年内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不得易地易岗提拔任职。
  作出“一票否决”决定时,被“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晋级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降至原职级,取消其荣誉称号。
  连续两年受到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应引咎辞职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对违法生育的个人,除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分外,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列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村(社区)组织成员等候选人,已经当选的应按规定程序撤销或罢免其资格。
  第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估,根据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提出拟实行“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名单,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自作出否决决定之日算起。对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期满后,由作出决定的党委和政府组织进行考核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实行“一票否决”,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组织、综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通报“一票否决”情况,纪检监察、组织、综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落实“一票否决”措施。各单位在申报或评定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授予单位和个人荣誉称号,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或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人选,发展党员、团员,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时,要审查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发现有应予以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情形的,不得申报、推荐、录用或晋升。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在开展评先表模、提拔干部等工作时,应当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晋升职务人选等单位和个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一票否决”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期通报“一票否决”制度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一票否决”制度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严格审核。
  第十二条 凡属应否决而未否决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否决,并在规定范围内宣布撤销其批准决定和所获得的荣誉及奖励,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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