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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14-07-1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管理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对象是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点。
  下列人员不视为流动人口:
  1、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即同一城市中(不含郊区、郊县)户籍人口人户分离,但仍然居住、工作在本城市同一城区的;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以及跨国(境)的流动;
  3、因婚姻关系迁移异地居住的;
  4、在现居住地购、建房屋并居住6个月以上的。
  上述3、4类对象再离开现居住地的,现居住地要作为流出人口跟踪服务管理。
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的要求,逐步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工作机制。
  (一)统筹管理
  1、建立保障机制,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到位。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村(居、社区)委会以及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市(商)场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
  2、加强综合治理,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统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强化部门协作,融合部门资源,促进政策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3、实现部门统筹,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明确机关各科(处)室及直属单位工作职责,形成委(局)内统筹局面。
  4、推进改革创新,健全村(居)服务管理网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方法,实现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服务均等
  按照便民维权原则,简化办事程序,落实便民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品牌效益,以城乡一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系为依托,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全覆盖,实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信息共享
  加强人口信息采集和部门协作,完善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应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实现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的实时对接和信息交换。推进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与相关部门流动人口信息及时沟通、资源共享,全面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化。
  (四)区域协作
  加强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协作配合,落实两地服务管理责任,实行双向管理。完善省内“一盘棋”工作机制,重点加强泛长三角、泛珠三角以及流出人口相对聚集地的区域协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件查处、生育服务登记、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方面开展交流协作,建立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责任共担的区域协作机制。
  (五)双向考核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检查评估体系,实行流入地、流出地双向考核,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共担。
  三、现居住地服务管理
  (一)信息采集上报
  1、个案信息采集。村(居)委会对流入现居住地全员人口进行信息采集,建立《湖北省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核查卡》(见附件1)。对流入不足一个月但有购房、建房、租房、已办理工商执照和签订劳务合同等情况的已婚育龄妇女,也应建立《湖北省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核查卡》。
  2、动态信息上报。对新流入全员人口,村(居)委会每月通过例会向乡(镇、街道)上报本月采集新建的《湖北省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核查卡》,乡(镇、街道)按照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范要求录入流入的全员人口个案信息。村(居)委会定期对辖区内流入人口进行巡查和随访服务,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并填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月报告单》(见附件2),每月通过例会上报。对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信息,要及时发现,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及时修正更新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3、部门查验信息并通报。建立并落实相关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查验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对流入的成年男性人口也要了解相关信息。查验的信息定期汇总通报同级或辖区所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和查验《婚育证明》的具体要求见附件3)。
  (二)查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村(居)委会、从业地、责任部门和用工单位均有责任指导、督促流入本辖区成年育龄妇女30日内到乡(镇、街道)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孕情和节育措施现状核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查验《婚育证明》的责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核查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验证。
  (三)服务管理
  1、技术服务。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育龄夫妻免费提供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发放避孕药具。乡(镇、街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村(居)委会和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有条件的可在适当位置设置避孕套自动售套机,方便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获取避孕药具。
  (2)孕情、环情监测。乡(镇、街道)定期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环情监测服务,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见附件4)。
  (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放置和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人工流产(含负压吸宫术、钳刮术、药物流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6)中期妊娠引产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7)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为流入重点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环情监测服务的当月,通过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或邮寄方式,将《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通报户籍地。
  各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在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公布。
  2、合同管理。现居住地与房屋出租户和辖区内用工单位分别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责任书,定期检查合同和责任书的执行情况。
  (四)权益保障
  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协助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法律援助和贫困求助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认真办理和回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咨询、相关投诉和举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四、户籍地服务管理
  (一)信息采集上报
  村(居)委会对流出人口实行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定期对辖区流出人口进行跟踪服务管理,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将变更信息填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月报告单》,每月通过例会上报,乡(镇、街道)及时录入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二)《婚育证明》办理
  1、成年育龄妇女持近期免冠登记照及相关证件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件,通过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查相关信息。对材料齐全、经核实信息准确无误的,及时办理,并录入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婚育证明》所需全部材料;对在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未建立当事人《湖北省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核查卡》的,应督促村(居)委会建卡。
  (三)服务管理
  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应当指导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参加一次生殖健康服务,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办理《婚育证明》,签订相关合同,建立有效的联系方式,告知其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监测、生殖健康服务。
  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应当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建立有效的联系,跟踪了解流出人员情况,督促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监测、生殖健康服务。乡(镇、街道)定期通过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等方式向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催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掌握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环情监测、生殖健康检查信息,并每月反馈给村(居)委会。
  (四)奖励优惠
  依法落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
  五、协作服务管理
  (一)信息管理
  1、建立和完善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子系统,加强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的监管和应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省内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并对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运行情况建立层级监管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信息动态监测和综合分析,促进基层提高信息管理和应用水平。
  2、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所需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准确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录入、更新、通报、反馈和报表上传等工作。
  3、建立和完善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各项制度。
  (1)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信息管理对象: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跨县域流动的15周岁-49周岁育龄妇女,其中重点对象是指现孕的、未持有户籍地开具的《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规范的、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三类对象。
  (2)个案信息主要内容:
  流动育龄妇女的基本信息(身份、地址、婚姻状况、子女数等)、配偶信息、计生证件(婚育证明、独生子女证)办理信息、避孕状况信息、妊娠信息、子女信息、流入信息等。
  流动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包括生育信息、手术服务信息、避孕节育检查信息、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信息等。
  (3)信息分类和反馈时限:
  ①协查信息及反馈时限。现居住地向户籍地、或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发出请求核查并反馈流动育龄妇女信息。现居住地向户籍地发出的协查信息主要包括:流动育龄妇女的基本信息、配偶信息、计生证件信息、避孕状况、子女信息、怀孕政策属性、生育政策属性等。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发出的协查信息主要包括:流动育龄妇女的流入信息、配偶信息、计生证件信息、避孕状况、子女信息等。重点对象中现孕对象的协查信息等级为“紧急”,要求对方在15个自然日内予以反馈;未持有户籍地开具的《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规范的、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以及其他管理对象的协查信息等级为“一般”,要求对方在30个自然日内予以反馈。
  ②通报信息及反馈时限。通报信息是指现居住地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向户籍地发出通报的信息。主要包括: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检查信息、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信息、手术服务信息等。避孕节育检查通报信息,要求对方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信息,要求现居住地自办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通报,对方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手术服务信息,要求对方在30个自然日内予以接收。
  (4)现居住地工作:
  ①现居住地工作人员负责新增流入育龄妇女个案登记建档,并向户籍地协查新增个案的基本信息等,由户籍地审核确认并反馈,完成建档。
  ②现居住地工作人员负责流入育龄妇女在本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的录入、维护管理,包括妊娠信息、生育信息、手术服务信息、避孕节育检查信息、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信息等。
  ③现居住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户籍地发送管理协查信息或服务通报信息,管理协查信息指基本信息(变更)、其他信息,如配偶信息、婚育证明办理、避孕状况等;服务通报信息指手术服务信息、避孕节育检查信息、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信息等。
  ④现居住地发现已建档流入育龄妇女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可向户籍地发送协查信息,由户籍地审核确认并反馈,完成信息变更。
  ⑤现居住地负责对户籍地发送的协查信息进行反馈。
  (5)户籍地工作:
  ①户籍地工作人员可对新增流出育龄妇女个案登记建档,并向现居住地协查新增个案(现居住地地址至少要详细到乡一级),由现居住地审核确认并反馈,完成建档。
  ②户籍地负责户籍信息管理。
  ③户籍地工作人员负责对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的录入、维护管理,包括基本信息、流出信息、子女信息、妊娠信息等。
  ④户籍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现居住地发送管理协查信息。
  ⑤户籍地负责对现居住地发送的协查信息进行反馈。
  4、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逐级上报制度
  (1)《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乡(镇、街道)向县(市、区),县(市、区)向市、州实行季度报表。市、州、直管市、林区向省实行半年报,于每年4月15日、10月15日前分别上报。
  (2)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情况统计表》。依据《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统计表》的内容,逐级从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流动人口管理统计分析模块上报。县级用户负责本辖区内各乡级统计数据的在线填报,省、市级审核上报,实行年报制度,于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
  (3)国家《全员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依据湖北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统计数据,逐级从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上报。县级用户负责本辖区内各乡级统计数据的在线填报,省、市级审核上报,实行季报制度,即:1月15日前上报统计时点为上年度12月31日的统计表,4月15日前上报截至本年度3月31日的统计表、7月15日前上报截至本年度6月30日的统计表、10月15日前上报截至本年度9月30日的统计表。
  (二)生育服务
  1、对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育龄夫妻,凭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和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则上由女方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办理生育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工作程序和办理时限:
  (1)受理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凭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申请。
  (2)信息核实。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收到流动育龄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和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查询等形式,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核实婚育情况。户籍地乡(镇、街道)接到核实要求后,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3)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对证明材料齐全,核查无误的,即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为流动人口出具系统打印的纸质《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单》(见附件7),并加盖公章。办理完毕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流动人口要回户籍地办理一孩户口登记的,凭《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单》在户籍地换发《生育服务证》。对证明材料不全,或经核实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情况有误的,应暂缓办理;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2、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负责审批。生育政策和审批程序依据女方户籍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受理申请的户籍地将审批结果15个工作日内通报其现居住地。夫妻双方均为湖北省居民的,生育政策和审批程序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3、对依法办理了生育服务登记,或持有生育证明材料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应按照本地常住户籍人口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允许其合法生育,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并及时将生育信息通报其户籍地。凡政策外怀孕的,现居住地要及时与户籍地通报信息,共同落实补救措施。
  (三)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
  1、流动人口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现居住地或发现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必须与违法生育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协商。户籍地收到现居住地或发现地的协商信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现居住地或发现地意见。
  2、协商内容: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收入;通报本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方案;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3、协商凭据:协商的双方可以采用公函、传真、电话等方式并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原始记录。
  4、协商时间的计算:公函以挂号签收日期为到达时间;传真以注明接收时间为到达时间;电话以原始记录的通话时间为到达时间。
  5、区域协作协议另有规定的,按协议执行。
  六、考核与评估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按照突出重点、方便操作、实事求是、有利工作的原则,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本规范的执行情况作为平时经常性检查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2、实行流入、流出地双向考核、责任共担。从流出地考核流入地的职责落实情况,从流入地考核流出地的职责落实情况。
  3、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每年对相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检查,对其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4、流动人口协作责任
  (1)下列情况由户籍地承担责任:不按规定采集上报流动人口信息资料,造成流动人口信息登录不及时、档案资料不完全、不规范的;不按规定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个案协查、信息反馈、信息统计上报不符合要求的;对现居住地提出个案协查、协作处理申请未能有效配合,因时间拖延不能落实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等不良后果的;在办理《婚育证明》等服务工作中故意刁难、搭车收费、强制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以及在流入地设点收费的;发现流动人口在流出前已怀孕,未采取有效措施,又未告知现居住地而导致违法生育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未履行相关职责,以及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其它相关情形。
  (2)下列情况由现居住地承担责任:不按规定采集上报流动人口信息资料,造成流动人口信息登录不及时、档案资料不完全、不规范的;不按规定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个案协查、信息反馈、信息统计上报不符合要求的;对户籍地提出的个案协查、协助处理申请未能有效配合,因时间拖延不能落实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等不良后果的;落实免费技术服务不到位,违规收取服务费的;对在现居住地居住30天以上的流入人口,未实施有效服务管理的;对政策外怀孕对象,采取了消极驱赶措施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未履行相关职责,以及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其它相关情形。
  (3)下列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责任:户籍地、现居住地协作不力,导致违法生育的;违法生育人员,妊娠期间多处流动,所经地区(居住30天以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附件:1、《湖北省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核查卡》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月报告单》
     3、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说明
     4、《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5、《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统计表》
     6、《全员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7、《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单》
     8、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9、全员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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