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内地夫妻在境外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否应计算子女数的请示》(浙人口计生委〔201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双方均为内地居民,无论在境内,或是境外,均应遵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生育子女。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在境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如其子女回国定居,或两年内居住满18个月,应计算该子女数,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特此回复。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