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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外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否计算子女数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4-07-1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内地夫妻在境外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否应计算子女数的请示》(浙人口计生委〔201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双方均为内地居民,无论在境内,或是境外,均应遵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生育子女。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在境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如其子女回国定居,或两年内居住满18个月,应计算该子女数,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特此回复。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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