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口计生委(局):
自2008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开展阳光计生行动以来,省人口计生委先后制定下发了《湖北省人口计生委阳光计生行动实施方案》、《湖北省人口计生系统“三项公开”工作规范》等文件,全省各地“阳光计生行动”工作在全面启动的基础上得到不断规范,“阳光计生行动”活动不断向前推进。阳光计生行动的全面开展,不但有效地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性、表达权、监督权,而且增强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促进了人口计生的科学发展与和谐计生的构建,提高了人口计生工作的整体水平。为进一步加强阳光计生行动规范化建设,省人口计生委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省县(市、区)开展省级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四中、五中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民主评议、社会监督为重点,深入推进“阳光计生行动”,促进“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活动纵深开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依靠人民群众,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防止不正之风,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从2011年起,力争用3年的时间,全省80%的县(市、区)达到省级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
分年度的工作目标是:2011年,全省20%县(市、区)达到省级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2012年,全省50%县(市、区)达到省级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2013年,全省80%县(市、区)达到省级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
二、主要任务和标准
开展全省省级县(市、区)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要认真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阳光计生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见附件1)和省人口计生委出台的《湖北省人口计生系统“三项公开”工作规范》(鄂人口办〔2010〕6号)的要求,努力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见附件2)所规定的“七好”标准。
(一)强化工作基础,规范三项公开。人口计生工作的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实现全覆盖;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合法;动态内容及时公开;公开内容便民知情。
(二)建好热线平台,拓展服务功能。抓好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平台建设,确保24小时畅通,工作时间提供人工服务,语言规范文明,其它时间提供语音服务;群众咨询得到满意答复,合理化建设得到采纳,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处理。
(三)开展评议整改,维护群众权益。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的桥梁纽带作用,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扎实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正确运用评议结果;扎实开展有奖举报,举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态度,做到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积极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法定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达到100%;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加强领导组织,狠抓工作落实。创建单位要将创建活动纳入到人口计生总体工作之中,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做到有组织领导机构,有专门负责人员,有工作经费,有工作运行制度;要突出工作重点,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检查考评工作纪律执行到位,杜绝粗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及时上报行风建设工作情况。
三、评估认定
省级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的创建由各市(州)根据创建标准先行评估申报推荐;由省人口计生委组织对部分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抽查评估验收;省人口计生委抽查验收确认后,由省人口计生委命名。达到省级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的方可推荐为国家级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总体部署。开展省级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是推进人口计生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是贯彻群众路线、尊重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是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开展诚信计生的重要载体,是推进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升级的基本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并将其作为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认真部署。
(二)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按阳光计生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目标、任务和要求,科学制定创建方案。要建立和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和“谁主管、谁公开”的工作责任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把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作为推进人口计生行业作风建设,打造“诚信计生”的重要抓手,与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与人口计生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与人口计生综合配套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与计生村(居)民自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开展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培育先进典型,坚持正面引导,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创建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
(四)突出工作重点,务求取得实效。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弱什么强什么的原则,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创建工作,让管理更加科学、服务更加优质、维权更加有效,进一步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在创建工作中各地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防止弄虚作假、搞形式、走过场,确保创建质量。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口计生委在每年10月中旬前将本地的自查评估情况报告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省人口计生委将从2011年开始,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组织抽查验收,并根据抽查验收情况进行命名。
附件:1、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
2、省级市(县、区)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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